第一章 總則
1.定名:本會定名為「粉嶺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
FANLING GOVERNMENT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會址:「粉嶺祥華村粉嶺官立小學」。
3.宗旨:
a.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培養家長與敎師及各家長之間的夥伴關係。
b.協助學校推展教育政策,以改善教育質素。
c.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祉,增強學生和家長對學校的歸屬感。
第二章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1.會員──分普通會員、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
a.凡在本校就讀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普通會員」,並須繳交會費。
b.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c.凡離任校長、教師及本會退職之常務委員會成員,均可申請成為「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惟「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身份重複時,將被視為「普通會員」。
2.權利
凡本會普通、名譽會員及顧問得享本會一切權利。惟只普通會員擁有表決、投票及被選權;顧問及名譽會員只有動議權,並無表決、參選和被選權。
3.義務
a.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的義務。若會員有經濟上的困難,並能出示有關証明文件,如糧單、銀行存摺等,經家教會委員了解情況後,可獲豁免年費。
b.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c.各會員或委員絕對不可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否則其會籍將被取消。
d.所有委員絕不可向外界洩露會員的名單及個人資料,或將其用作非會務用途;而有關委員只在處理會務所需時才可借用參考及使用。
4.會費
a.一名會員在獲接納為本會會員之後的兩星期內須繳交會員年費港幣$20(以家庭為單位),及其後須於每個學年的九月至十月期間繳交會員年費。
b.會費的增減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c.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有意義的工作。
第三章 組織
本會的組織分為:會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
會員大會的權責:
a.通過常務委員會之周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b.通過及修訂本會會章;
c.推選常務委員;
d.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2.常務委員會
a.常務委員會之工作
召開會員大會前十四天公布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以作諮詢;
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全體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處理本會日常一切會務;
討論、釐定會務未來方針;
每學年舉行最少三次正式會議。
b.常務委員會由15名委員組成,其中8名家長,7名為教師會員,校長為當然顧問,毋須被選任。
全體成員共16人。
c.常務委員會成員職位及職權:
主席(家長會員一人)
代表本會與外界聯絡,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籌組常務委員之推選。
副主席(家長會員一人,委任教師(副校長)會員一人,合共二人)
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遇上主席缺席,則由家長副主席執行主席職權。
秘書及秘書助理(家長會員一人,委任教師會員一人,合共二人)
負責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對外的文件。
司庫及司庫助理(家長會員一人,委任教師會員一人,合共二人)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於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交財政報告,須制定結算表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康樂(家長委員一人,委任教師會員一人,合共二人)
負責策劃及推動本會一切活動。
總務(家長會員二人,委任教師會員一人,合共三人)
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學術活動(家長會員一人,委任教師會員一人,合共二人)
負責協助策劃及推動本校課後學藝班活動。
家長教育(學生輔導主任一人成為當然委員)
顧問(粉嶺官立小學現職校長)負責提供意見、指導及協助本會常務委員會推進會務。
第四章 會議之召開及議案之通過
1.周年會員大會
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由常務委員會召開,每年舉行一次。主席必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總數10%或50名會員(以較低者為準)。若該次會議在開始半小時後,出席人數仍然不足,主席須宣布流會,並須在流會日起的三十天內再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是次會議出席人數多少仍視為合法會議,議決之事項均為有效。
2.常務委員會
教師:由校方委任(通常為期2年)
家長:任期2年
a.常務委員會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學年,期間因子女畢業或離校,其職位由最高票數的候補委員填補,並填補其餘下之任期。再當選之委員,最多可獲連任兩屆。
b.常務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不少於三次會議。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解釋,其職務將自動被解除,由候補委員填補其空缺。倘主席離職,由常務委員互選替補,而其他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候補委員按得票之次第補上。常務委員會每次開會的法定人數應不少於八人。
c.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待活動完畢後,小組即自行解散。
d.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有兩名以上之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e.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f.常務委員會的教師委員和當然委員,如有出缺,由校長委任教師填補。
3.特別會員大會
在接獲5%或40名本會會員(以較低者為準)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於接到該項提議後,應於開會前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4.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第五章 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選舉
1.常務委員會應於九月至十月發出提名票給全體會員,並於一週後收回,截止報名。
被提名之參選者,必須得到一名或以上會員和議。
2.常務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十日,向全體會員發出有關常務委員會候選人名單。
3.選舉方式由當屆常務委員會或改選工作小組安排。
4.家長常務委員會人選於周年會員大會中,票選常務委員,兩年一任,獲連任者,最長任期為四年。
5.常務委員會中的家長委員將於每屆會員大會選出,選舉當日,會員需要親自投票。在提名的會員中,以獲得票數最多之前八名為委員,其餘為後補,如票數相同時,以抽簽決定。(*後補次序以得票多少排列)
6.教師會員應於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校方委任,且在會上向會員介紹。
7.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應選出理事。
8.舊任理事應於新任理事選出後一個月內完成所有職務之移交。
9.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10.常務委員會透過會員大會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第六章 學校管理委員會家長成員選舉
本校學校管理委員會家長成員選舉乃參照《官立學校學校管理委員會家長成員選舉指引》進行。
1.學校管理委員會家長成員選舉的提名期限應不少於兩星期。
2.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候選人的數目,與該年度學校管理委員會家長成員的空缺數目相同。
3.每一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有不少於三位和議人,而和議人必須是現在學生的家長。
4.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須介乎五十至二百字之間。
5.在點票過程中,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將會以重選方式決定當選人。
6.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家教會則轉交選舉委員會處理。
第七章 財政
1.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2.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3.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
4.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以「粉嶺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名義存於一間在香港註冊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由下述的人員簽署方屬有效:
主席、司庫和教師代表副主席(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
5.核數:全體會員大會可推舉一名義務核數員(由常務委員會中物色或推舉會員中合適人選),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第八章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及其他
1.會章的任何修訂必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全體會員通過。設授權票,會員可授權代表投票或出席會員大會。
2.如遇學校停辦,本會即解散。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本港的慈善團體或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
3.常務委員會或會員如觸犯下列首兩個項目,常務委員會得禠奪其會員權利;若觸犯其餘項目,常務委員會得向其警告或禠奪其會員權利,其所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獲退還。
a.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留有案底者;
b.常務委員破產者;
c.違犯本會之章程或決議者;
d.冒用本會名義而致損害本會之名譽者;
e.不依期或不繳交會費者。
4.本會之會務不應涉及任何政治活動。
5.本會經內務會議審閱合約約章,經會議正式通過後授權校方簽署合約。